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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15 】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经费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项目管理”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年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年度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总体财务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各项支出,须制定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并附详细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及预计使用效益等。年度执行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计财处备案。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合作办学专业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由计财处统一以人民币计收,并向学生开具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中外合作办学部门、系部不允许擅自收取学生学费。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审批,核定后依照标准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收取,任何部门不允许擅自增减,不允许跨学年预收学费。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具体管理程序由计财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各项支出执行如下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含借支),单笔开支在 3000 元以下的由中外合作办学管理部门审批:金额在 3000 元至 10000 元,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等办理后列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资金实行项目明细账管理,并按专项资金来源渠道、项目分类、项目性质等要求设置核算账目。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资金的支出结构。

(一)国外合作方费用: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成本,或者协议中明确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

(二)项目净收入:扣除国外合作方费用之后剩余的学费部分为项目净收入。项目净收入分系部经费和学校事业经费。

(三)系部经费:由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所在的系部负责管理使用。分为教学经费、人员经费和交流合作经费部分。教学经费用于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直接相关的中方专任教师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教学业务、教学改革、课时补贴和硬件设施采购、招生就业、学生活动、学生的奖助学金发放等。人员经费用于补充教师酬金;交流合作经费用于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直接相关的接待、交通、通讯、宣传、服务及其他。

(四)学校事业经费:由中外合作办学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支持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发展,包括对突出贡献者的奖励,直接服务于合作办学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等,中方教师的境外培训。

第四章 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对中外合作办学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定期对中外合作办学资金进行审计,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学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