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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制度汇编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10 】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学校整体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

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设  立

    学校与外方合作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办学。

    为保证学校利益和项目的合法性,所有谈判、协议签订等应在学校统一安排和政策指导下开展。任何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外方达成协议。

    双方达成最终协议后,中方合作单位负责准备《条例》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材料,并按时上报。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申报材料的最终审核并根据申报项目的层次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招生和宣传活动。

第三章  管  理

  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和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外活动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管理。

第十   项目涉及的聘请长、短期外国专家来校访问、讲学、授课等,均纳入学校统一的年度聘请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   学校依据《实施办法》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其收费标准必须报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其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由计财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统一执行学校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及到学校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投入,应记入教学成本,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十   中方合作单位每年向学校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包括招收学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于每年3月份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应围绕我校开放式、国际化的办学方针,着力于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点科研方向的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为目标

第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归口对外交流合作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统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国文教专家招聘,组织外国文教专家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国文教专家工资。

2、负责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国文教专家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维护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确保外国文教专家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4、协调、考核各聘用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管理,确保我校外国文教专家聘用的效益。

第五条  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分别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公寓维护等工作。外国文教专家所在教学部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日常教学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三章 聘任及涉外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的两个月须向对外交流合作处上报下一学期外国文教专家需求申请,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统一安排下一学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工作。

第七条 来我校应聘外国文教专家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专业类外国文教专家需具有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语言类外国文教专家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具有国外国文教专家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第八条  应聘外国文教专家应向学校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详细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毕业证书、推荐信、健康证明和其他学校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国内转聘的外国文教专家还需要提供原单位的推荐信。

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有责任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外国文教专家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成分,一经查处,在向河南省外国专家局以及南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汇报有关情况后,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收缴其居留证件以及外国专家证。

第十条 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外国文教专家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国文教专家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酌情提高外国文教专家续聘期限内的合同工资。

第十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合同到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境。有继续留校工作意向的外国文教专家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由教学部门与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协商后,签定新的工作合同并为其办理续聘工作手续。对于合同期满要离任的外国文教专家,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签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文教专家,学校在与其解除合同的同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突发事件由所在教学院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在外国文教专家上岗前负责向外国文教专家介绍我校情况及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国文教专家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  各教学部门应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教学工作安排,向外国文教专家说明聘任单位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科研工作、业务要求等情况,及时通知外国文教专家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校相关信息,邀请和要求外国文教专家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外国文教专家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教学部门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教学管理:

1、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外国文教专家介绍所教授课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2、有效地组织外国文教专家与合作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有效地融入我校的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3、鼓励外国文教专家自主编制新教材和拟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但需在开课前要求外国文教专家进行提交,经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4、长期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国文教专家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校和教学部门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1、外国文教专家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鼓励外国文教专家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3、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4、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聘任单位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5、不得擅自承担校外的兼职工作。如有需要,应由外国文教专家拟兼职单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保证兼职不影响在我校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应协同教务处、教学部门对外国文教专家的业务表现进行多方面的检查评估,并将各项结果作为外国文教专家继聘、奖励及提薪的主要参考依据。

1、每学期由教务处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与国内教师相同的教学检查;由教学部门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国文教专家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向外国文教专家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出具满意度调查表、学生评教表、教学质量评价表、日常听课记录表、学生综合测评表,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2、聘用单位应在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根据外国文教专家业务上的综合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聘用效益评估,向对外交流合作处填报效益评估表,给出续聘意见,对于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做出显著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国文教专家,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校际协议来华的外国文教专家,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文教专家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学校以及各教学部门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五章 住宿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外国文教专家来校之初,要对其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安全保卫制度的教育,并及时为外国文教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外国文教专家入住时,应当查实清点学校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使用这些物品;离校时,应通知对外交流处和物业部门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移交工作。居室内的财物设施如系人为损坏或遗失应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护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保证外国文教专家的休息时间,外国文教专家不宜在学校所提供的住房内留宿外人或学生。外国文教专家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国文教专家住房中过夜的,应当提前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外国文教专家的人身安全,尽量不要在晚上单独出入酒吧、迪厅等公众场所。如因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返回住所,应在确定外宿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外交流合作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外出离开本市或外出旅游,需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外出的行程安排,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允许外国文教专家在保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庆祝其节日、国庆日、独立日等庆祝活动,但举办前须报请批准,活动中不得有反华、宣传宗教、淫秽或攻击第三国的内容。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其活动,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外国文教专家

岗前教学及安全告知教育细则


为了我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和稳定,确保外国文教专家生活和工作的安全,加强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管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外事突发事件,特制定对外国文教专家进行岗前安全告知教育细则如下:

一、 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在外国文教专家到达学校后,必须对受聘外国文教专家重申聘用合同中的具体管理要求、我校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以及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能够严格按照合同和我国法律有关条款的要求执行。

二、 严格外国文教专家请假制度。制定外国文教专家请假登记表,提醒外国文教专家尽可能少去或不去公共场所,特别是歌厅和迪斯科舞厅,尤其不要私自外出或旅行,外出要有对外交流合作处人员陪同;不能在外住宿,晚上外出尽可能在22:00左右返回学校。

三、 外国文教专家在周末或假期期间外出旅游或有事必须离开南阳市时,须 写出书面报告,包括:外出地点、同行人员、往返时间、事由、接触人员、联系方式、所乘交通工具(航班、车次)。此报告须提前5个工作日送交对外交流合作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行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学校与本市。

四、 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生活、看病、通讯、交通等管理工作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教学校和保卫处协调处理,明确的责任。教学校主要负责与外国文教专家的信息沟通和课堂教学质量考查的落实;总务处、服务中心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服务和卫生清洁工作,及时解决外国文教专家生活中的水、电、气和电话等问题;保卫处确保外国文教专家的校内安全。

五、 在日常外国文教专家管理中,各相关部门保证信息畅通,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万无一失。具体负责人员确保24小时开机,遇到突发事件,如生病、危及人身安全时,各部门负责人确保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联系电话:0377-63526235   63526236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外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处置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外籍教师在我院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我院工作的外籍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我院的稳定,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1、校领导小组
校处置外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的副长任组长,长办公室、保卫处、对外交流合作处、总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外事突发事件处置的指挥和协调工作。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交流合作处,党办、办、保卫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完成校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基层工作小组

长办公室、对挖交流合作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各处室相关涉外人员等为成员。其职责主要是了解、掌握外籍教师的思想动态,及时向校领导小组报告有碍安全稳定的隐患,并予以妥善处理,维护本单位外籍教师的安全和稳定;听从校领导小组调遣,随时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3、校工作组
校处置涉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1信息组: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了解、收集、分析、研究外籍教师关心的热点问题、思想动向及发生的问题,遇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小组,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做到信息畅通,反馈及时。

2、安全组:由保卫处处长任组长,保卫处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控制,做好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防止受到事件的波及。

3、后勤组:由总务处处长任组长,校医院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及受伤人员的救治等工作,保证车辆及时到位,水电供应正常

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1、各单位要居安思危,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外籍人员安全。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旦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听从指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工作中要注重策略和方法,以说服、引导为主,处理问题要有灵活性,切忌将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凡因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或不顾全大局、不听从指挥、不及时到位而影响突发事件处置的,或工作方法不当,导致事态扩大的,均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发现可能发生突发事件苗头时,校领导小组要立即进入岗位,并同时通知有关基层工作小组。各有关基层工作小组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一线,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努力把不稳定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校园内。

3、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迅速到场,并立即汇报,要积极主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三、加强管理

要严格按照外籍教师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并与外籍人员进行交流,随时注意其思想动态和生活区安全,排除隐患。

四、信息报送

1、校内一旦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发现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校处置涉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视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2、校处置涉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得到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主管校领导汇报,并将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工作组、部门和单位。

3、信息组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

4、校内各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突发事件苗头或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校领导小组汇报,以便及时处理。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保证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是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管理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及各项涉外事务,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分别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道德教育及文体活动、安全工作等。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所在的系院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及学生日常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管理,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生活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学校的外国留学生教育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专科生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等交流与培训。

第八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九条 学校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和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十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制订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发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外国留学生,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予以录取,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十二条 在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留学生转学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外国留学生转入我校。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两周内足额缴纳一学年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新生在支付第一学年学费后,给予办理第一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并进行学籍注册,以后每学年在入学报到并缴纳学费以后,给以办理居留证延期。进修留学生按学习期限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该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缴付该学期的全额学费。住宿费按月结算,未满一月者,按实际天数结算。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六条 我校目前接收的外国留学生为自费留学生,暂不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应积极为优秀留学生争取中国政府奖学金。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由所学专业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教务处应对有关专业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提供外国留学生教学设施、所用教材、任课教师等,做好教学安排、师资培养等。

第十八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这些课程用以代替大学英语、“两课”等课程。

第十九条 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对外交流合作处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二十条 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准予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成绩及格,符合毕业规定要求的外国留学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在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以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学生处会同相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批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并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必须向学校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持普通护照在我校注册的正式学生,可在我校留学生宿舍楼居住。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应服从宿舍楼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或强占房间。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一人住一间房者,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住单间,并按规定交纳单间房费。
  第三十四条 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并搬离学校宿舍。逾期学校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三十六条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第三十七条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如从校内搬到校外居住,需事先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完清校内住房手续。否则,学校不予同意,也不退还预先交纳的房费。
  第三十九条 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留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第四十条 留学生如在校外居住,须按规定到住房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登记住址。变更新住址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在7天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

章  涉外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出入境各项手续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入境后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四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由所在院系会同对外交流合作处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外国文教专家在本校任教工作期间有一个安全、舒适、宽松的工作生活环境,更好地发挥外国文教专家的作用,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建立和巩固中外友谊,特制定《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校的管理

1.认真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文教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规定》。

2.根据学校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严把握外国文教专家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外国文教专家政治上友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3.要求外国文教专家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4.外国文教专家到校任教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一切必要手续。

5.外国文教专家须遵守学校工作制度,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兼任与本校工作无关的劳务。

6.学校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双方必须信守合约,任何一方不得任意终止或变更合同。

二、外国文教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向学校索要外国专家证以取得合法任教身份。

2.有权与学校协商聘用合同内容,并按照规定办事。

3.在学校提供的住处,享有免费住宿权。

4.有权享用上下班交通工具或交通补助(以实际需要为准)。

5.有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

6.对教学工作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尽职尽责,接受学校的常规考核。

三、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评价

1.学校与外国文教专家共同协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制定评价标准,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2. 对外交流合作处协助有关处室向外国文教专家征求对工作安排的意见和要求,按有关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工作管理制度办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系部应在第一学期结束时,进行一次教学考核评估,由学生和其他教师分别填写教学评估表,听取反馈意见,由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系部对外交流合作处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及效益情况。

3.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中不得有任何宣传宗教等其它非教学内容的活动。

4.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协调,每学期召集专业人才、学生代表、外国文教专家进行教学工作总结,并制定下学期教学质量目标。

5.学校将对优秀的外国文教专家进行表彰。在外国文教专家结束任期时,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系部应再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写出工作及效益情况报告交外事处。

四、外籍老师的安置

1.学校为外国文教专家免费提供住房一套,配置必备家用电器厨卫用具,其它生活必需品由个人自理

2.外国文教专家的办公地点要固定、安静、适用。

3.外事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与外国文教专家的联系,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外国文教专家外出需要外国文教专家告知去向,写出离校通知单并经对外交流合作处处长签字,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离开。

4.外国文教专家的出入境,对外交流合作处应及时安排接送,保证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

五、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管理

1.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前,外事工作人员应与专家取得联系,通报当地生活情况。抵华时,外事工作人员应安排好机场接机工作。抵校后外事工作人员应陪同外国文教专家熟悉居住地情况,向他们介绍有关购物、医疗、交通等情况。

2.根据国家外事专家局规定,为保证外国文教专家的正常教学和生活,学校保证为每位外国文教专家提供标准住房,面积60平方米以上,确保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舒适安全。

3.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标准具体按协商来定。医疗按聘用协议办理。寄给外国文教专家的信件 、邮件、包裹、汇款由外事工作人员代为转交。订阅报纸、杂志可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代办。

4.为保证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生活安全, 10以后休息时间不得探访。外国文教专家一般不得把学生带到住处上课或考试。接受境外客人来访要事先报告对外交流合作处经学校同意,可与外国文教专家本人同住,未经对外交流合作处同意,外国文教专家不得在校外住宿。

5.学校与外国文教专家应服从当地公安、行政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关系,尊重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国文教专家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遵守中国政府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我国的宗教政策。不得从事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的活动,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利用教学的机会传播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外国文教专家在节假日可持有效签证及居留许可证,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进入非开放地区。

会客制度

Regulations  for Receiving Visitors


一、会客白天不准影响工作,晚上不准超过22时。

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议论中国内政。

三、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搞传教、宣传宗教活动。

四、不准接待不相识的人

五、会谈不得泄露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秘密。

六、不准搞有偿家教活动。

七、客人应遵守门卫管理制度 ,按照要求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1. Your teaching schedule shall not be disrupted by visitors. You shall have no visitors beyond 10:00 pm.

2.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ust  be observed and  China’s internal affairs will not be discussed.

3.Respect China’s policy on religion. Do not engage in missionary work or propagate religion.

4.To ensure your safety, foreign teachers can’t receive anyone they do not know.

5. Please do not reveal any information about employing

foreign experts and educational affairs.

6.Foreign teachers shall not engage in private tutoring in residence.

7.Visitors should cooperate with the guards on duty to gain entry.


住房管理制度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Residence


一、爱惜室内设备,人为损失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寝宿,不得留他人在宿舍过夜。

三、节约能源,人走关闭水电门窗。

四、不得影响邻居正常休息,自觉维护小区卫生。

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回国时,必须向学校有关人员交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


1.Foreign  teachers  shall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willful  damage  and  will  incur  full replacement costs.

2. Foreign  teachers  will  notify  the employer  if they  plan  to  stay  overnight  out  of  residence,  also  you are  not  allowed  to  have overnight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your employer.

3. Please economize on energy resources. Turn off all non-essential  appliances  before  you  leave.

4. Please  be  courteous  of  your neighbors  and  keep  the  noise  down.  Please  keep  the  common ways  clean and  free  of  clutter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others.

5. Enhance the safety awareness. Ensure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6. At  the  end  of  your  contract,  your residence will  be  inspected  to  ensure  there  is  no damage  to  property, furnishings and appliances.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外信息报送制度

为切实强化我校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意识,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工作理念,提升信息质量,服务公安实战,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我校间建立实时互动的信息收集、报送、反馈、研判工作机制,现制定本涉外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要求,需要上报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我校境外人员实时底数情况(国别、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出生日期、在宛住址、从事活动等);

2.涉及我校境外人员的案(事)件、境外人员死亡事件等;

3.我校组织或参加的重大(重要)外事活动;

4.我校境外人员突然失踪、下落不明或提前解除劳务合同、离校退学等情形的;

5.我校境外人员参加宗教活动或其他社团组织的;

6.我校来自相关国家境外人员背景审查情况;

7.政治敏感时期境外人员思想、行为动向;

8.我校境外人员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神经类疾病的;

9.我校境外人员不服从内部管理规定,情节恶劣的;

10.与我校境外人员发生民事纠纷、无法解决的;

11.发现我校或其他境外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

12.我校境外人员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的;

13.我校境外人员取得突出成绩(成就)的;

14.我校在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中的创新举措;

15.我校在境外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难题;

16.对公安机关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

17.其他相关情形。

二、报送要求

成立校领导牵头、对外交流合作处专门负责的涉外信息上报小组,由各相关院系及部门联络员以及外事专办员组成信息发现、收集、报送队伍,充分发挥学校各部门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搜集治安保卫情报信息,及时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出入境情报信息,情报信息要及时、准确,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重要、紧急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校涉外信息上报小组对信息要整理、登记,即使搜集整理,认真分析情报信息的内容,提高信息上报的质量,逐级上报涉外情报信息。上报材料以纸质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

对外交流合作处法制安全教育计划


为了保障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安全,对外交流合作处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在校留学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教育其知法、懂法、守法。

二、组织在校留学生学习本校学生守则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留学生收看有关法制宣传记录片。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校教师的国际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出国(境)类别

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分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公派和自费出国(境)四种。

(一)国家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指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统一计划指定资助的出国(境)人员。

(二)单位公派

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指依据我校与国外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计划所选派的出国(境)人员。

(三)自费公派

自费公派出国(境)人员指以学习和联合研究为内容,符合专业学科建设方向,由本人自行联系,经学校同意派送出国(境)深造学习并自理费用人员。

(四)自费出国(境)

自费出国(境)人员指除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及自费公派以外的出国(境)人员。

二、公派出国人员选派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二)一般应在校工作2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三)应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表达流畅,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人员的外语要求。

(四)身体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

(五)出国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校服务五年以上才能申请再次出国。

三、公派出国人员选派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批表》(以下简称《出国审批表》)并附报出国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出国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将《出国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

(四)将《出国审批表》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

(五)学校领导审批;

(六)需交纳出国抵押金的人员到人事处办理手续。

四、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

(一)在国外期限和管理

1.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最长时间为3年,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最长时间为4年;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出国、出境进修一年及以上者)在所批准期限(含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延长的期限,下同),其校内岗位津贴停发,国家工资暂停发放,待按期回国工作后一次性补发国家工资。

2.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和讲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不超过半年),其国家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停发。

3.我校在职人员公派出国(境)进行短期考察、访问、出席国际会议等,不超过一个月并在批准期限内,其国家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照发。

4.经选派出国(境)任教的教师,根据国家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定和双边协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5.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二)延期回国

1.少数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期限,应经过学校批准。国家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人员延长期限一般最长为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通过校际交流等项目公派的出国人员不能申请延长在国外的期限。

2.申请延期回国的人员,一个月内免报批。超过一个月的,要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外所在机构或国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证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视具体情况报学校出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人事处负责将最后决定意见通知公派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

3.对未经批准延期(超出学校批准期限)、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人员,超期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不再退回抵押金,其随调家属应调离我校。

(三) 回国事项

1.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一周内应到人事处报到,办理回国手续,学校退还个人抵押金,个人将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交由人事处存入其档案。

2.填写《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留学归国人员登记表》,否则其工资及公职问题按出国(境)任务批件所批准时限办理。

3.出国期限超过半年的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交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应组织归国人员做一次学术报告。

4.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

五、自费出国(境)

(一)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工作的,如未满服务年限,应按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数额交纳违约金,并须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并报校长审批,获得批准后即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工作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不超过一个月利用假期进行短期因私自费出国(探亲、旅游、考察)的教职工不受服务期限制。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校与国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依法合作实施的以我国国内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以取得外国学位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为目标,教学计划部分在学校境内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大力鼓励和支持教学计划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在学校完成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四条 审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对方的办学资质等进行调研和论证。

第五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者与对方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由学校教务部门对外方的专业、课程、教材、教学模式和与学校教学计划相衔接情况进行认定。

第六条  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内容: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称和场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合作内容和期限,管理方式,各方办学投入、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使用中文和外文,中文和外文文本内容一致。

第七条  学校审办者应当于每年1月或者7月前将以下材料提交学校外事处: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教务部门认定材料;

4.培养计划;

5.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第八条  外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举办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外国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项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学校外事处归口负责校内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广告的审核、申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计划和培养计划等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在学校财务内专门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

第十三条 学校对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教学工作的我方教师的工作量予以认可,项目负责人工作量按学部(系)主任工作量折算。

第十四条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学校进行表彰并在评职与考核时认可和记入。

第十五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拟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以人民币计收学费。

第十六条 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交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发展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与港澳台地区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