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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3-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为了贯彻中纪委领导关于加强公费出国管理,防止各种名义的公费旅游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证出国培训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各种假借培训名义利用公费出国旅游现象的发生,现就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审核程序,严格要求,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杜绝无明确目的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与项目无关的人员、超龄人员和外语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派出。要与在外的培训团组(特别是重点团组)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二、鉴于欧洲多数国家的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普遍于每年7、8月份休假,为保证培训质量,落实境外培训课程,我局自2006年起,不再审批计划于7、8月份赴欧洲大陆的培训团组。请各单位将计划于7、8月份赴欧洲大陆的培训团组提前到7月份之前或推迟到8月份之后执行。

三、为保证培训计划的严肃性并防止某些中介转包、倒卖培训团组,克扣培训经费,影响培训质量,今后出国(境)培训团组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复的国别和境外接待机构执行项目,不得随意变更。

四、严格遵守中央有关禁止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有关规定,公费出国(境)培训团组一律不准由旅游部门或旅行社渠道来承办或转包。

五、做好出国培训团组的出国前预培训工作,加强外事教育,特别是要教育团员在境外严禁出入色情、赌博等场所。

六、我局将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培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未经我局认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组织双跨性质的团组出国(境)培训。

七、为避免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出现安全问题时遭受过多的损失,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外专发[2005]74号文的规定,为出国(境)培训团组办理境外保险。

对违反出国培训规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将暂停其组织出国(境)培训资格,并追究组织者及当事人责任。

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相关组团单位,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