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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1-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了大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取得很好成绩。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各种假借培训名义违规组团现象仍然存在,对内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中纪委二次全会有关精神,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严格禁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国家外国专家局就有关管理要求作进一步重申和强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9号)和《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组团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律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应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举报。

三、对不属于执行引进技术设备合同及国务院授权的部委代表国家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规定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后方可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自筹经费的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要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培训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和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五、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对违规收费现象,一经核实,将严肃查处。

六、严格按有关要求和标准使用出国培训经费,对经费使用中的违纪现象,将严肃查处。

七、各类培训团组不得擅自绕道第三国或地区停留。未经同意,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时间或执行与培训项目不相关的其他任务。

八、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出国(境)培训人员,对与项目无关的人员、超龄人员和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派出。

九、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监督培训团组严格执行培训日程,不得随意更改;对编造虚假日程的行为一经核实,应严肃查处。

十、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注意督促出国(境)培训团组及时总结培训成果并上交总结报告。对不上交总结的团组,将暂停其组团单位的出国(境)培训资格。

各归口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把责任落实到人,将具体措施报我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我局将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