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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贯彻《中央外办、外交部》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管理的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4-0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现就贯彻中央外办、外交部《关于坚决制止因公出访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出国(境)培训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三年以来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检查,如实梳理出国(境)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有关情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保障工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合理安排的原则,从严掌握上报2007年出国(境)培训审核类项目计划,杜绝无实质内容项目和人情项目。今后对计划外项层将一律不予审核。任何部门、单位自筹资金的出国培训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凡避开审批、审核程序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一律按变相公费出国旅游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禁未经批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双跨”出国(境)团组。已批准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组团,严禁以赢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严禁超标准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经费,各种费用必须如实申领,如实核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四、各地区、各部门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人员的选拔上,必须贯彻“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勿滥”的选派方针,严格把关,不搞照顾性出国,杜绝超龄、搭车、外语水平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团。每个团组都要有与到访国家语言相适宜的合格翻译。

五、从今年起审批类、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团组在报请审批、审核时,必须提交邀请信和日程的原件及翻译件。

六、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在外的培训团组加强管理。培训团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日程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在外时间,不得擅自绕道或经停第三国或地区,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及路线。培训团组在亚洲以外的国家培训不得少于21天,其中授课时间不得少于在外时间的三分之一、与培训相关的访谈不得少于在外时间的三分之一。

七、严禁两套日程。培训团组在国(境)外要按批准的日程安排培训与活动,凡发现与报批日程不符(即另有一套日程),将追究团长、组团单位的责任,并追缴经费。

八、慎重选择出国(境)培训境外接待单位。组团单位一般应在我局每年公布的《境外培训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境外培训接待单位,不在范围的单位必须是知名大学或著名大企业。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境外培训机构进行跟踪和动态评估,出现问题要及时反映。

九、各地区、各部门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把提高出国(境)培训的成果和效益作为出国培训管理工作的落脚点,高度重视培训成果的总结、收集和推广工作。对于不交总结的部门或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不再审批下一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