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外专局、公安厅(局)、外办、教育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外专局、公安局、外办、教育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和《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办理规定》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上述办理规定,应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省级外国专家局无法履行实施机关职能,则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受理和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